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 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条文要义
要约人行使要约撤销权,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作出。如果发生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者收到要约的同时 到达,为要约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即使承诺通知仍 然在途中,要约人撤销要约无异于撕毁合同,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规定的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具体要求是: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即仍然采取知道主义,且 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在承诺之后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才到达受 要约人的,就不再是要约撤销,而是违约行为,因为要约已经承诺,合 同即成立。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