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依法被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条文要义
要约在特定的情形下会丧失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产生拘 束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有承诺的资格,即使 作出“承诺”,也不再发生承诺的效力,这就是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事由是:
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直接向要约人明确表示对要约予以拒绝, 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要约依法被撤销。要约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要约,发生要约失 效的法律效力。撤销要约后,如果收到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免除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法律责任。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要约定有承诺期限 的,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 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全 部接受,凡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都是新的要约,受要约 人变成了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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