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方式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条文要义
      承诺的方式,是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的具体方式。
      承诺的法定形式是通知方式,称为积极的承诺方式,是受要约人以 明示的方式,包括对话语言、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明确无误地表达承诺意思表示内容的形 式。
      选择通知以外的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是:(1)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形式作出承诺的,也是符合要求的承诺方式。 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合同的承诺适合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例如悬赏广 告,或者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某种习惯。(2)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 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只要这种表明没有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对 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受要约人应当依照要约人规定的方式进行承诺。 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同意上述条件,即可在某期限内发货”的, 就表明了要约人同意受要约人以发货行为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以缄默或者不行为回应要约 的,承诺不成立,而不是承诺无效。因为要约人没有权利为受要约人设 定义务。在要约人要求受要约人以缄默或者不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情况 下,受要约人不想承诺须以明确方式拒绝要约人,否则合同将会自动成 立,这将构成强制交易,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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