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限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条文要义
      承诺期限,实际上是受要约人资格的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可以向要约人发出具有拘束力的承诺。承诺资格是要 约人依法赋予受要约人的有期限的权利。
      确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1)承诺期限为 一个明确的时间终点,如6月30日,承诺期限为自要约生效到该时间终 止;(2)规定自收到要约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例如受要约起一个月 内。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方为有效 承诺:(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有的要求即 时作出承诺,有的商定另外约定承诺时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合理期限考虑的 因素:一是根据要约措辞的缓急;二是根据要约的内容;三是根据某种 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四是根据一个理智、善良、业务水平中等的交易 人,正常的考虑、准备时间;五是根据合理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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