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 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条文要义
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性原则,是承诺的一般规则。承诺是以接受要 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的,是对要约的无条件认可,因而承诺的内容须与 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就是英美法的“镜像原则”,即要求承诺如同镜子一 般照出要约的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合同规则对传统 有所修正,区分承诺变更的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规定不同的效果。本条 后段规定的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及效果的规定。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效果,是成立新要约。凡 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的,意味着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的 要约,因此一律作为新要约处理,在学理上也称为反要约。
判断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依据对要约的主要内容 进行的变更:(1)合同标的的变更,改变了要约人的根本目的,发生 根本的变化;(2)数量、质量的变更,对要约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 响;(3)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对要约人将来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 响;(4)履行期限的变更,改变了当事人的期限利益;(5)履行地点 的变更,关系到运费的负担、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意外灭失风险的转 移;(6)履行方式的变更,对双方的权利有不同影响;(7)违约责任 的变更,有可能不利于要约人;(8)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有可能不 利于要约人。这些变更都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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