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条文要义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为有效承诺,合同 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内 容实质性变更之外的要约内容的变更,即除了对要约的合同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决争议方法的变更之外,都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如在要约的条款后又附 加了建议,在承诺中添加了新的条款重复或者强调了要约的内容。除此 之外,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条款只作了轻微的变更,并未改变其实 质,则确认为非实质性变更,将有利于促进交易、节约交易费用。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变更了要约内容 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要约人及时对承诺人表示反对的,该“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是一种新要约。(2)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 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为反要约即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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