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 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时,该合同成立。
条文要义
合同生效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 当事人的磋商过程结束,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约 定采用合同书的,则双方的协议只是合同磋商的结果,还需要签订合同 书,并且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合同才成 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订约人最终对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承 认,是自愿接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当事人签署合同书的三种形 式,除非有特别约定,只要有其中一种签署形式,就发生合同成立的效 力。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有两个特殊情形。
1.在合同书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对此主张合同未成立的,不 予采信。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时,该合同也成立,对此主张合同未成立的,也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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