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合同成立地点,是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的磋商,最终意思表示一 致的地点。最终意思表示一致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确定合同生效地点 的一般原则,是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成 为缔约地,对于合同的纠纷管辖、法律适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而以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 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 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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