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 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以合同书形式(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最后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 指印的地点在同一处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同 地完备时,则该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的成立地点。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合同书和确认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完备时,合同成立。所以,当事人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在实践中,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 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 地,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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