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 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 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 与《合同法》第38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不仅明确列举了国家是根据抢 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任务,而且增加了国家指令性任 务、国家订货任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国家指令性任务,是指国家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需要,下达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的任务。直接依据国家指令 性任务签订的合同是计划合同。国家订货任务虽非国家指令性任务,但 是,是由国家下达的订货任务。在这些按照国家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 任务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订立合同。
在实践中,按照国家指令性任务订立的合同越来越少,主要集中在 国防军工、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于国家还必须掌 握的一些重要物资,将以国家订货方式逐步取代重要物资分配的指令性 任务管理。国家订货任务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主要区别是,订货的 价格比过去进一步放开,国家也不再保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但可以 做协调工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必须针对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 面,保留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合同的有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强调这一点,一方面是维护国家计划的权威性和计划性,不得违背国家的意志,借口以企业自己的利益 而损害国家的计划。另一方面,则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因执行国 家计划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这样规定,兼顾了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利 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规定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在订立这些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行政 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合同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合 同也不例外。不过,此时的要约和承诺具有一些特别的要求。一方面, 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 合理的要约,不能拖延,更不能借机提出不合理的要约。另一方面,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能拒绝对方合理的 订立合同的要求。违反强制性缔约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应 当发出要约和应当承诺的当事人发出要约和进行承诺的要求,属于民事 主体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的合同的强制性缔约义务, 是必须履行的。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
(1)明确了国家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的范围。《合同法》第38条 只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但并未指出基于何种需要。本 条规定将“需要”明确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细化了“需 要”的情形。
(2)新增了国家指令性任务、国家订货任务中当事人的法定义 务。《合同法》第38条只规定了国家指令性任务、国家订货任务中有关 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订立合同,而未规定具体的订立规则。本条规定新增 了这一内容,明确了当事人负有及时提出要约和不得拒绝对方承诺的法 定义务,补足了这一立法漏洞。这样一来,当有关民事主体的行为违背 了及时提出要约或者不得拒绝承诺的法定义务时,国家可以以本条规定 为规范依据,请求有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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