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文要义
格式条款解释,是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时,应 当依据何种事实、原则对该条款作出合理的说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发生争议时,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解释的方法是:
1.通常解释原则。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 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对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解释。这是因为,由于格式条款是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服从性和不可协商性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 真实,因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格式条款在整体上会出现有利于提供者 而不利于相对方的问题等。为平衡这种不公正现象,保护消费者利益, 采取不利解释原则。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指 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 致,采用不同的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非格 式条款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认合同内容,与该非格式 条款相矛盾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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