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零一条: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凡是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都必须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向他人泄露,也禁止自 己不正当地使用。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对当事 人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一旦失密,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基于缔约的需 要,当事人开诚布公进行谈判、缔约,一旦掌握了对方的上述秘密,就 必须负有保密义务。
      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当事人,如 果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该秘密,或者自己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 密或者信息,凡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 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根据缔约或者合同发展的不同阶段确认。如 果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为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无效阶段,构 成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构成违约责任;如果发生 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构成后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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