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 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 追认。
条文要义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本来受民法典第171条 拘束,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规定 的规则是,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被代理 人没有明示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以被代理人的实际行为, 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 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该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受 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此,被 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 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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