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 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 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此,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规 定。
与第61条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代表行为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 对人就是非善意,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就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 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 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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