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 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 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条文要义
      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规定,在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 效力方面,仅仅是说法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在具体的合同效力上,应当如何体现,需要进一步规定。
      本条确定的规则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 依照第一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本编关于合 同效力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具有无效的事由,则应当确定合同无效;如 果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撤销还是不撤 销;如果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依照具体规则处理。如果 不存在这些方面的法定事由,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能仅仅以 订立合同超越了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而确认合同无效。这 样的规则,体现了第65条规定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要求。如果相对 人是非善意,则应当依据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确定合同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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