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零六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条文要义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 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是: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并规定 在合同中;(3)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故本条只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排除这两个具体事由的免责条款 外,其他都是有效的。合同免责条款分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财产损 害的免责条款。
      1.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中,造成人身伤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负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 款。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按照这一规定,在所有的劳动合同中,双 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 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有特例,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的民 事责任,为有效。如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失造成 对方的人身伤害,并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 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财产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也予以免责,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这样的免责条 款,将会给对方当事人以损害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合同当事人都可以 在合同中借签订免责条款,逃避任何法律制裁,使受害人在免责条款的 约束下,无从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此,确定这种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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