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条文要义
      当一个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不再对当事人 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如果合同因不生效、无效、被撤 销或者终止,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也都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就使合 同争议丧失了解决的具体办法。因此,无论是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 销或者终止,都不能影响合同关于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解 决争议,还必须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进行。
      具体包括的内容是:(1)合同不生效的,但是在争议发生时,解 决争议的条款已经生效。(2)合同被宣告无效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 的条款继续有效,不能因合同无效而使其无效。(3)合同被撤销的, 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不能撤销,仍然有效。(4)合同终止,意味 着合同消灭,但是解决合同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不能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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