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 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间,曾经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 则和合同效力规则的双重规制,部分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这是在松散型 民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故只能采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在编纂民法典中,对这样的做法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在第一编规定 了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在合同编的本章,拾遗补阙,规定 了部分合同效力的条款,如民法典第506条。故在确定合同效力上,首 先要适用本编规定的规则,这是特别法;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二者综合起来,就是确定合同效 力的完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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