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非主要条款继续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 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 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 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 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 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条文要义
      所谓继续确定,是指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进一步确定,以便使合同债务得到履行。
    继续确定适用的方法是: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 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其实,这个标准的顺序应当倒过来,即首先是通常 标准、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其次是行业标准,再次是国家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这个规 定很明确。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例如 按照标的物的性质确定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 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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