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 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 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 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 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 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 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确定网络交易合同的交付时间,分为三种情形。
1.网络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应 当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络服务合同,由于没有明显的交 付的标志,因此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 务时间;如果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 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2.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例如网络咨询服 务合同,合同标的物(如咨询报告)在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交付时间另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例如,网络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张自己选择快递 物流取货的,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自己选择的快递物流单位的时 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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