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一十七条:可分之债及规则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 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 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 同。
条文要义
      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或者债务是可以分割的债。可 分之债的性质为复数之债,且只是因为标的的同一而联系在一起,各债 权或者债务并无共同目的,故对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原则 上不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或者债务是否可以分割的 标准是:(1)债权或者债务的分割是否损害债的目的。分割不损害债 的目的的,为可分给付;否则为不可分给付。(2)债权或者债务的分 割是否在约定中予以禁止。(3)债权或者债务分割是否符合交易习惯 和标的物的用途。比如钥匙与锁的关系,不能仅交付其一。
      可分之债分为可分债权和可分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 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 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可分之债的效力是:(1)对于可分之债,能够形成按份之债。债 务人可以依其份额向债权人分别作出履行。(2)可分之债可以实行部 分免除、抵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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