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 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条文要义
连带之债,是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 各个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其中,具有 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 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产生于两种原因:(1)法定连带之债,例如合伙债务、 代理上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之债,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连带之债。(2)意定连带之债,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 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如数个借款合同债务人就同一借贷,约定各 负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成立连带之债须具备的要件是:(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 二人以上;(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3)数个债的目的须具有同一 性;(4)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即对于 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 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债 权实现的,消灭债务人的债务;连带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都有 义务满足债权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部分债务 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连带债权全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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