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之债务份额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 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 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 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连带债务之债务份额的规定,规则与本法第一编第178条 第2款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详细规定了连带债权 人之间内部追偿的规则。
      连带债务对外不分份额,只有对内才分份额,连带债务人在内部对 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连带债务人可以事先约定份额,或者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份额。债务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各个债务人以 同等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在连带债务,对外由于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数人或者全体请求履行。被请求的债务人 不得以还有其他债务人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以自己仅负担债务中的一定 份额为由而拒绝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这时承担的清偿责任,是连带债务的中间性清偿责任。
      在承担中间性清偿责任中,如果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承担了 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 内向其追偿。在行使追偿权时,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中间性清偿责任 的债务人,实际上相应地享有了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行使这种债权不 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连带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如果其他连带债务 人对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的 抗辩,对抗该债务人的追偿权。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连接点,在于连带债务的不履行。连带债务 不履行,发生连带责任。至于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规则,是相同的, 并没有质的差别。
      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了中间责任之后,承担中间责任的连带债务人 对未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在这个规则里,存在的问题 是,如果未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即自 己的最终债务的,不能让承担了中间债务的连带债务人独自负担该债 务,只要还有其他有清偿能力的连带债务人,也应当分担不能履行其债 务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究竟应当如何负担,方法是,其他连 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例如,共有5名连带债务人,每个 连带债务人的最终份额为20%;当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了全部清偿债务 后,在追偿中,其中一名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份额,其他四 名连带债务人对不能负担最终债务份额的这20%债务,每人应当分担1/4,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这三个连带债务人每 人追偿1/4债务,自己负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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