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 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 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 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 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 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 人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在连带债务中,就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有的及于其他债务 人,有的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前者称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后者称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照前条规定向其他 债务人追偿。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所应承 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 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 发生效力。
还有一个涉他效力的事项,本条没有规定,学理认为,当部分债务 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且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 其他债务人可以援用该判决而拒绝履行,但该债务人受败诉的判决,其 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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