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 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条文要义
向第三人履行,也叫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 人履行合同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接受履行资格,能 够受领的,该第三人就成为合同的受领主体,是合格的受领主体,有权 接受履行。第三人接受履行时,第三人只是接受履行的主体,而不是合 同当事人。第三人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替债权人接受履行,通常是因为 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但第三人并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 不应当适用关于代理的规定。
当构成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清偿义务, 履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负担。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行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 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第三人只要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其有请求债务人向 其履行债务的意思予以明确拒绝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如 果对债权人享有抗辩的权利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 辩予以抗辩,发生向债权人抗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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