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 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由第三人履行,也叫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是指在合同的履行中, 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是合同 的履行主体变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 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协议,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 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构成债务转移。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由第三人履行是有效的。
      构成由第三人履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构成违约行 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将由第三人履行中的第三人列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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