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 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 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当一项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即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产生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以使自己的 合法利益得到保全。如果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规定,该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不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则。
第三人代债务人为履行之后,债权人已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的,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该债权, 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如何确定他们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办理,不受这一债权转让规则的 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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