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条文要义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 为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都是一时性抗辩权,当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消灭后,债务仍须 履行。其作用是:(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秩序;(3)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可以行使:(1)须依据同一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的 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 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果是,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请求,这种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不是全面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针对 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辩权,即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例 如,(1)对迟延履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受领迟延,可以在迟延的范围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对部分履行,可以针对 不履行的部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4)对瑕疵履行,可以针对瑕疵 履行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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