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 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 求。
条文要义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 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特点是:(1)后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2)后履行抗辩权是负有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维护权益的反映; (3)后履行抗辩权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救济方式。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1)对合同义务的全部抗辩,即先 履行的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全部不履行的,后履行的当事人对全部履行义 务都可以拒绝履行。(2)对合同义务的部分抗辩,即先履行的当事人 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当事人的抗辩只能针对对方当事 人相应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不得对其他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 以一时性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依此保护 自己的期限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 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后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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