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果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 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法律为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 当事人对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负担通知义务。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 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法律使 其负即时通知义务,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
      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此通知 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 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先履行一方已经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不安 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履行 的债务。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 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 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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