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条: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 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提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履行,是合同履行中履行行 为的变动。提前履行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要求提前履行自己的债务,也可 能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在后一种情况,如果债务人同意的, 自然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人不同意的,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本条规 定的是前一种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才能体现双方 的合意,实现共同利益。债务人提前履行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好处,甚至可能给债 权人造成困难,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 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分两种情况:(1)如果履行期限是为 债务人的利益设定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一般不能 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利益,这种履行是适当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2)如果债的履行期限是为债权人利益设定的,或者关涉双方的利 益,则债务人非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提前履行。例如,在加工承揽合 同中,承揽方提前交付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进 行。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拒绝承 担的,应当强制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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