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一条: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部分履行相对于全面、适当履行而言。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 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使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 到完全实现。如果当事人只部分履行合同,另外的部分不履行,当事人 的预期目的就不能实现。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债务,而该标 的的质量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这种履行没有 经济意义。
      部分履行不是根本没有履行,而只是部分履行合同债务。对于债务 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有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 务。这种拒绝受领权只是相对于部分履行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损害而产 生的。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不享有拒绝受领权, 不能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有可能给债权人增加接受履行的费用。这种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造成的,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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