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条文要义
      合同主体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 的变动,是经常出现的。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这些主体的变动而在合同 履行中发生争议,防止当事人假借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 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 合同的义务。
      自然人在改名前已经以其原姓名参与了某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 变不应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故当事人以其原姓名签订的合同亦应严 格遵守,不得因姓名的改变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变更只是其文字标记的变更,不是合同主 体的变更,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因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也不影 响合同的履行。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依法享有合同主体资格,可以作为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合同权利能力和合同行为能力,不能因其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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