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条文要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法》第127条内容进行整理作出的规定,赋予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 权。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这 些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且依法作出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1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