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 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条文要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 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 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其 特征是:(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的权利;(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的目的是保全债权;(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
本条规定的是债权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1)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有关的从权利;(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 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 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权利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有关的从权利为限,对超出到期债权范围以外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 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向其 追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 张,例如相对人因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取得抗辩权,该抗辩权可以直接 向债权人行使,可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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