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 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 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 必要的行为。
条文要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须有必要的条件。该条件是,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可能存在诉讼 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在符合这样的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 权,其具体方法是:
      1.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 行,这是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
      2.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破产管理 人申报债权,将该债权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期待在破产清算中实现 债权。
      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例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查封、冻结财 产等。
      后两种方法,超出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其目的仍然是保全 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是针对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对于保 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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