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 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 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 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条文要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确认是否可 以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代位权成立的, 就可以判决由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相对 人的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消灭。
事实上,这样的结果不是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和结果。 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是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以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资力。我国在《合 同法》立法中,采取了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做法,可以节省 司法资源,避免债权人多次起诉,造成讼累,虽有较好的效果,但与债 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权性质不同。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果被采取保 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 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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