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 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条文要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 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 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 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 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 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 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 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 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 害于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债权的行为包括:(1)放弃其债权,债 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 期债权,均可行使撤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 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 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债权 人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 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 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对债权构成威胁,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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