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 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条文要义
      债务人有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原本与债权人的利益无关,但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就危及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受让 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构成恶意, 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低价处分行为, 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资力。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债 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1)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务人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价格 转让自己的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以 明显高于正常的价格受让他人的财产,相当于转移自己的资产;(3)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在应当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情形下,以 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减少自己承担债务的财产资力。当出现 这三种情形,具备上述行使要件,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1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61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