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债权、财产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 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行 为的矫正,是保全自己债权的行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一般不能超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范围,只 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的,才可以对该 整体行为进行撤销,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当行为。同时,由于撤销权保 全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将来用撤销权行使后回复到债务人的财产清 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也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已经支出这一费用,可以向债 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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