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条文要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存在权利失权的问题,因此,适用除斥期 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民法典第152条规 定的除斥期间相同,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为1年时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 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对此,适 用民法典第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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