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要义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是 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为因 情事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 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合 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 合同变更类型。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 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 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 思表示。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 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 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 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 立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协商 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 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 致,还存在分歧,就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 一致,合同变更的合意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生合同 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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