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条文要义
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 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 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债 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送到债务人的 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权 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当的。如果因 债务人以外的原因使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到达债务人的,则对债务人不 发生任何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债务之前 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 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原来约定的时间的,不影响该 通知对债务人的拘束力,但债务人的履行符合约定时间,只是履行的其 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对债务人 不发生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通知对方的直接后果是,使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产生法 律拘束力。一经通知,债务人即应当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的受让人 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得再行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 行撤销。只有在受让人同意债权人撤销通知的,债权转让的协议才能对 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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