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随主原则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 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条文要义
      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重要规则。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 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 移而一并转移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是指与主债权相联系的,但自身并不能独立存在的权 利。债权的从权利大部分是由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合同规定的,也有的 本身就是主债权内容的一部分。如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质押合 同设定的质权、保证合同设定的保证债权、定金合同设定的定金债权 等,都属于由主债权的从合同设定的从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 求权、留置权、债权解除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则属于 由主债权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债权的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作为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附属 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如果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债权的从权利与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在主债权转让的同时,从 权利一并转移。即使债权的从权利是否转让没有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 规定,也与主债权一并转移于债权的受让人。例外情况是,如果债权的 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则不会发生与主债权同时转移的效力。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随从转移具有法定性。如果受让人取得了从权 利,该从权利未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的,不影响债权转 让引发从权利转移的效力,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 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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