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后对原债的抗辩仍可对抗新债权人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条文要义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应因债 权的转让而受有损害,所以债务人用以保证其权利的权利都应继续有 效。故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原来享有的抗辩及 抗辩权,仍然存在,并且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抗债权的受让人的履行 请求权。
      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及抗辩权包括:(1)法定抗辩事由,是法律规 定的债的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 力。(2)在实际订立合同以后,发生的债务人可据以对抗原债权人的 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的受让人,如债务人享有的撤销权。 (3)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原债权人的违约行 为,原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等。 (4)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债 务人对原债权人已为的履行行为,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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