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条文要义
债务抵销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在债权转让 中同样适用。被转让的债权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 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可以主张抵销。即使该债权被转让,债务 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发生转移,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 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的受让人即 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 灭,不再履行。
本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 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行使要件是:(1)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转让已经完成;(2)债务人对让与 人享有债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负有债务、享有债权;(3)债务 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时,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不包括没有到期的债 权。符合这三个要件的要求,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的债权 与转让的债权都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就具有债权的关联性,因此可 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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