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负担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条文要义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送达即可。因为这是债权人转 让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的变更于自己的利益关系并不 大。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新的费 用的,仍然是对债务人的不利益,这样增加的履行费用,应当由让与债 权的让与人负担,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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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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