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 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条文要义
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 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
债务转移的要件是:(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自然债务不能转 移;(2)转让的债务应具有可转让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当事人约 定不得转移以及依照性质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3)须有债务 转移的内容,债务受让人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4)须经债权人同 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 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
债务转移分为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1)债务的全部转移,是债 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在债的关系中的全部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 人。(2)债务的部分转移,是债务人将债的关系中债务的一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该部分债务。
债务人转移债务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权人如果未回复意见,债务 人或者拟受让债务的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该 合理期限届满,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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