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 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 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 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条文要义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 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构成债务加入的要件是:(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 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或者向债权人表示,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3)债权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符合这三个要 件要求的,构成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效果是:(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 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 人主张清偿,但仅享有一个债权,而不是两个债权。(2)对原债务人 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 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 理抗辩权。(3)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 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4)对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 偿责任,责任性质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 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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