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 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条文要义
对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在债务人转让债务以后,新债务人一并 应对从债务予以承担。这是从随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因主债务的转移而一并发生转移,即使当 事人在转让债务时未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从债务问题,也不影响从债 务转移给债务的受让人,尤其在全部债务转移时,原债务人的地位由受 让人取得,从而脱离债的关系。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只能依赖于新债务人 的履行行为,新债务人自然应当对从债务予以承担。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等,因债务转移而将移转于承担人。例外的是,第三人原来向 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在债务转移时,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 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将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在主债务转移时不必然随之转移。专属 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是指应当由原债务人自己来履行的附属于主债务 的债务。一般的,在债务转移之前已经发生的从债务,要由原债务人来 履行,不得转由债务的受让人来承担。对于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或者与 原债务人有特殊关联的从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来承担,不随主债务的转 让而由新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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